偽造安全培訓記錄被處罰
2024年1月13日,行政執法部門對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,發現該公司存在精餾車間操作工張某某等5人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中“入廠時間2023年3月10日,培訓開始時間2023年3月22日”,記錄培訓72學時,實際培訓30學時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。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。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和《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,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8萬元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,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,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,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,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,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,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。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,不得上崗作業。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、被派遣勞動者、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七條第三項,責令限期改正,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。當事人偽造、隱匿、毀滅證據的,依據《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,應當依法從重處罰。本案中,該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記錄培訓72學時,實際培訓30學時,偽造培訓記錄,逃避依法進行安全培訓的義務,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從重處罰。
